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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95.06.30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決議以舉手或無記名方式表決。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