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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法醫師經完成專科法醫師訓練,並經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法醫師證書。
專科法醫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