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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業執照時,應收取證書費、審查費及執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