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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法醫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法醫師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法醫師死亡者,由主管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