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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雄女子戒治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所所長綜理全所事務;秘書承所長之命,綜核文稿、聯繫各科室及處理
交辦事項,並設下列各科、室:
一、社工科。
二、輔導科。
三、戒護科。
四、衛生科。
五、行政室。
六、人事室。
七、會計室。
八、統計室。
九、政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