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實施科技設備監控期間,觀護人經綜合參考受監控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實施情形、警察機關查訪紀錄、執行監控之成效及其他相關資料,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停止科技設備監控之執行。
停止執行後,如經觀護人評估仍有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