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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律師訓練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第六條第二項各款之評定及第七條之退訓,應經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召開
考評會審議。
前項考評會,由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邀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參
加,並通知學習律師代表列席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