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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律師訓練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學習律師訓練期間定為六個月,分左列二階段實施:
一、基礎訓練 學習律師在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或受委託之律師公會接受
一個月之課程講授、研究與綜合研討之基礎訓練。
二、實務訓練 學習律師在律師事務所接受五個月之實務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