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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律師訓練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應遵守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之規定,專心研修,不
得有妨礙學習之就學、兼業或不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