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行政執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註銷其受訓資格:
一、訓練期間請假離班時數(每日以二十四小時計算)超過九十六小時者,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二十八小時者(公假、喪假不列入扣除時數)。
二、訓練期間曠課累計達七小時者。
三、訓練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訓練機關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四、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五、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