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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屬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技能訓練所首長職期調任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監、院、所首長之職期,定為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但基於業務特殊需
要,得於連任期限屆滿後,准予延長一年。
前項職期在不同類別者,分別計算,在同一類別者,合併計算。
監、院、所首長經調任其他職務後,再調任監、院、所首長時,其職期另
行計算。
第一項人員必要時,得隨時調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