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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聘任訓練師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技能訓練所訓練師之甄選,採筆試、實作、試教方式為之。但正訓練師之
甄選得免除筆試。
筆試科目及評分比例如左:
一、論文及公文:占百分之二十。
二、監所法規 (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
占百分之三十。
三、專業科目 (由甄選委員會決定) :占百分之五十。
前項筆試科目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試教占百分之三十,實作占百分之三
十。得免除筆試者,其試教及實作各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
現職人員參加甄選,最近三年考成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其成績
得併入甄選總成績計算,比例為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