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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聘任訓練師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技能訓練所訓練師之成績考核,準用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之規定
辦理,並造具成績考核清冊 (格式如附件七) 報本部核定後,送請銓敘部
備查。
(編 註:附件七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一
九) 第 12798-2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