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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董事名額以九人至十七人為限,須為單數,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應具從事目
的事業專門知識。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
額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