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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財團法人應依設立目的,擬定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連同前一年工作報告
、經費及財產清冊於每年一月底前,報本部核備。
本部於必要時得通知財團法人提出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查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