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書記官承辦文件,除依法令屬於其職權者外,應送請各單位主管核轉檢察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者,得依其性質由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書記官長或各該單位主管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