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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書記官於配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記有關簿冊,其應由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處理者,應即分別送請核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行處理或應簽請檢察長處理者,應即分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