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檢察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代行職務,並陳報所屬高等檢察署轉報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