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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對檢察長之指示有意見時,得陳述之;但檢察長不採納者,仍應服從其命令。
主任檢察官與檢察官有不同意見時,應報請檢察長核定之。
前二項情形,檢察長之指示或核定,得以書面為之,其書面應附於卷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