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法院檢察處財務收支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警察機關隨案移送之罰金及刑事保證金,其處理程序如左:
一、收發室收到隨案移送之罰金或刑事保證金,經點收給據後,應登入專
設附有現金及票據 (限於本規則第七條所列之票據) 案件收文簿內,
並由罰金執行單位填具收受罰金或刑事保證金通知,連同款項,於當
日移送收費處核收。
二、收費處收到送繳之罰金或刑事保證金,即依據收受通知,依照第五條
之規定,複製統一收據或聯單分送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