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法院檢察處財務收支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法院檢察處出納室附設收費處,主辦出納人員承機關長官之命,暨主辦
會計人員之指導,分別綜理前條一切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貴重物品
之出納、保管、移轉、事務,並得視事務之繁簡,增設助理員一至三人,
襄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