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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檢察總長得親自或指派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擔任視察或調查事務。
檢察總長視察後或據報認為該應受監督或指揮之人員,辦理事務著有成績或廢弛職務者,得依法分別予以獎懲。其有犯罪嫌疑者,得逕予偵查或交付該管檢察官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