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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書記廳設紀錄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及資料科,必要時並得設立訴訟輔導科。各科置科長一人,負責指揮監督各該科事務。其事務較繁者,得分股辦事。
前項科長或荐任股長由檢察總長報請法務部就所屬荐任書記官派兼之;委任股長由檢察總長就所屬委任書記官派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