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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對於下級檢察署檢察官辦理案件所為之處分或處理情形認為不當時,應詳列事實提出意見陳請檢察總長核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