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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卸任機關首長任內公款收支,及應收應付款項,凡有法令根據而在交代期間未能清結,應移交新任人員繼續辦理者,新任人員不得藉故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