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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各級卸任人員移交,應在原任所辦理,所需紙張筆墨及必需用品,由原機關發給,並儘量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