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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實施人事責任制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左列人員之派免遷調,由本部決定:
一、簡任、薦任職人員。但本部法定一級主管人員及直屬機關簡任首長,
應報請行政院核定。
二、地方法院檢察處委任書記官長、法醫師。
三、監獄委任職人員。
四、看守所委任秘書、課長。
五、少年觀護所委任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