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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辦理民刑事件事實證明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部收到所屬人員請發證明之文件後,應依左列規定,分送審核後,送由
本部人事審議委員會審定之:
一、關於學歷、服務年資及銓敘階級等項,由本部人事處依據人事資料審
核並加具意見。
二、關於經辦民、刑事件之文件,依其性質分別先行送由有關司、室審核
並加具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