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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軍法人員成績之審查,由主任委員分配委員一人或二人初審,初審完竣,應擬定分數,加具評語,送由主任委員召開會議決定,以七十分為及格。
前項審查認為必要時,得調閱訴訟卷宗或加以面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