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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司法院或司法行政部應將前條審查結果,連同應發還各件,函由中央主管軍法機關轉飭聲請人員知照具領,其經審查合格者,并應填發證明書,一併函送給領。
軍法人員擬轉任最高法院推事或其他簡任司法官聲請審查者,司法院及司法行政部應將審查結果互送備查。
司法行政部對於軍法人員以簡任司法官審查合格者,并應開列員名,呈報行政院備查。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