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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參事權責如下:
一、重要法案、法規事務之研擬、會核及審議。
二、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法規研擬制(訂)定、修正、廢止之研議。
三、出席行政院召集之法規審查會議。
四、列席立法院召集之法律案審議會議。
五、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