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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條例第六條之二第一項之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法務部提出平復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如申請人為家屬者,其與權利受損之人間身分關係證明文件。
三、屬於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二款、第四項及第六條之一第一項之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或其他足以表明曾受不法追訴、審判、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而權利受損之文件或相關事證資料。
申請人如無法提出前項第三款文件,得提出其案號、文號或相關足以識別之資料代之。
前二項申請文件有不完備者,法務部得定期間命其補正。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