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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法務部辦理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並刊登政府公報:
一、權利受損之人姓名。
二、案由。
三、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或為個人不法行為之公務員。
四、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之內容。
五、前款行為依本條例規定視為撤銷、視為不法之意旨。
前項公告應副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