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申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會應為不受理之決議:
一、申請人檢具文件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補正不完全或不能補正。
二、對已駁回確定之案件重行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