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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審查會之決議,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依前條規定應行迴避者,不得參與決議,並不得計入該迴避案件之出席委員人數。
審查會開會時,得邀請本條例第六條之二第一項之申請人或相關機關(構)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