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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審查會委員或承辦人員於案件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審查會委員或承辦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由審查會決議定之。
審查會委員或承辦人員有第一項情形不自行迴避,且未經申請迴避者,由審查會主席依職權命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