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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第二項各款及第三項各款資格申請參加檢察官遴選者,年齡應未滿五十五歲。
前項年齡之計算,除依第九條第一項申請者算至申請前一日外,以本部依第八條第一項函請司法院調查之日或依第十條公告申請起始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年齡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