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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資格申請參加檢察官公開遴選者,應向本部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簡歷表。
三、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體格檢查規定之體格檢查表。
四、未具雙重國籍切結書。
五、曾服公職者,由服務機關(構)出具任職期間之年資、考績(成、核)及獎懲證明文件。
六、公設辯護人考試及格證書及學歷證明。
七、任職公設辯護人期間承辦案件一覽表二十份及備妥自申請遴選之日前六年內依公設辯護人條例所製作之辯護書狀,或依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所承辦事務,經檢察官或法官簽證之刑事辦案稿件三十件,每一案號為一件,各件內容不得重複,且所選取承辦期間屬申請遴選之日前三年內之件數不得多於十五件,由本部通知經隨機抽得之其中二十件後,編列頁碼裝訂成冊,共一式五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