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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矯正學校置教務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矯正學校置輔導主任一人,由校長就輔導教師聘兼之。
矯正學校置學務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或由教導員兼任之。
前三項聘兼為主任之教師均應為矯正學校編制內之專任教師,並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查,任期一年一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