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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矯正學校應以中學方式設置,辦理國民中學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其學校定名為中學。
矯正學校應就執行刑罰者及感化教育處分者分別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