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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技能訓練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
技能訓練所容額在一千人以上者,得置副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