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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戒治所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戒治所得置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由所長聘任之。
前項人員之聘任資格及待遇,準用職業訓練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