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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戒治所得附設職業訓練機構,置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由所
長聘任之。
前項人員之聘任資格及待遇,適用職業訓練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