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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技能訓練所置正訓練師一人至三人,副訓練師一人至三人,助理訓練師三
人至九人,由所長聘任之。
前項人員之聘任資格及待遇,準用職業訓練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