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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看守所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看守所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但因高度安全管理需要,得在附表主
任管理員及管理員總額額度內,由法務部訂定各看守所主任管理員及管理
員員額配置表,為適度之人力調配。
各看守所應適用之類別,由法務部視其容額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