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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看守所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看守所隸屬於高等法院檢察署,其設置地點及管轄,由高等法院檢察署報
請法務部核定之。
關於看守所羈押被告事項,並受所在地地方法院及其檢察署之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