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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所長、專任講座、教務組組長、訓導組組長、導師具有推事、檢察官資格
者,得給與推事、檢察官之待遇;其服務年資視為推事、檢察官之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