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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所得置專任講座三人至五人,簡任,擔任教學及研究工作;並置兼任講
座若干人,擔任教學,酌支鐘點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