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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所設教務、訓導、總務三組,各置組長一人,教務組組長簡任,訓導組
組長薦任或簡任,總務組組長薦任;置專員三人至九人,薦任;組員四人
至十二人,委任;分掌各項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