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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立故宮博物院 > 故宮博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創意資產分為下列兩類:
一、原生文化創意資產(以下簡稱原生資產):指本院拍攝本院典藏文物而擁有可合法對外提供利用之典藏文物數位檔案。
二、衍生文化創意資產(以下簡稱衍生資產):指利用本院典藏文物與原生資產或透過相關計畫所研發創作或生產製造有形、無形,且可合法對外提供利用之產品、著作或其他相關權利及本院經合法登記之商標。